幼兒園或其分班經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並予公告。
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規定,當幼兒園或其分班經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並且公告於相關媒體。這樣的作為是為了讓大眾得知該幼兒園或其分班已經失去了設立許可,不能繼續運營。為了保障公眾的權益,設立許可證書的註銷和公告是必要的步驟。然而,具體的註銷和公告的程序和要求,在這篇上下文中並沒有提到,需要透過其他法律法規或相關文件來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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