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十一條至前條之申請事項,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這項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處理幼兒園與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的相關申請事項時,應在兩個月內完成審查。然而,如果有特殊情況,則不受這個時間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一所幼兒園,根據這項條文,直轄市主管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後的兩個月內完成審查程序,並做出相應的決定。 2.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連同理由通知申請人。 這項條文規定,如果幼兒園的申請在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未獲通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向申請人提供未通過的理由。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一所幼兒園,但申請未獲通過,根據這項條文,直轄市主管機關應該向申請人解釋未通過的原因,例如申請文件不完整或不符合相關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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