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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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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十一條至前條之申請事項,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2. 2.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連同理由通知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十一條至前條之申請事項,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這項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處理幼兒園與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的相關申請事項時,應在兩個月內完成審查。然而,如果有特殊情況,則不受這個時間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一所幼兒園,根據這項條文,直轄市主管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後的兩個月內完成審查程序,並做出相應的決定。 2.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連同理由通知申請人。 這項條文規定,如果幼兒園的申請在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未獲通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向申請人提供未通過的理由。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一所幼兒園,但申請未獲通過,根據這項條文,直轄市主管機關應該向申請人解釋未通過的原因,例如申請文件不完整或不符合相關規定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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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十一條至前條之申請事項,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