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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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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兒園申請財團法人登記,應依法人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19條,私立幼兒園申請財團法人登記後,應將登記證書影本提交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私立幼兒園在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需要向所在地的政府機關提交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的影本,以供機關備查。這有助於確保私立幼兒園的合法性及符合法規要求。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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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私立幼兒園申請財團法人登記,應依法人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所在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