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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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2.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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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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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