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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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其教保服務之實施,應與家庭、社區或部落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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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8條,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在實施教保服務時,應與家庭、社區或部落進行配合。這表示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該與家庭、社區或部落合作,共同提供教保服務。具體的合作方式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和需要來進行安排,以確保提供的教保服務能夠符合家庭、社區或部落的需求。例如,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可以與家長、社區組織或部落代表進行溝通和協商,共同制定和執行教保計畫,以確保服務的有效性和客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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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