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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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將幼兒之生活或活動紀錄、學習評量結果、發展評量、飲食紀錄等,以書面或口語方式,與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進行溝通,並鼓勵其參與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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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9條,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與幼兒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的人進行溝通,以便分享幼兒的生活或活動紀錄、學習評量結果、發展評量以及飲食紀錄等相關資訊。這可以以書面或口語的方式進行。此外,該條款還強調鼓勵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參與相關的活動。 根據一份來自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的指引資料,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與幼兒的父母或照顧者建立良好的溝通管道,以便共同關注幼兒的發展情況。這可以包括定期開會、書面報告或是親自交流等方式。透過溝通,家長或照顧者可以更深入了解幼兒在教保服務中心的學習狀況,並與教保人員交換意見和建議,以幫助幼兒獲得更全面的支持和照顧。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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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