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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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每八人應置服務人員一人,不足八人者,以八人計;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教保服務時,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十五人應置服務人員一人,不足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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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20 條》的規定,對於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服務人員配置有以下要求: 1. 對於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的互助教保服務,每八人應配置一名服務人員。如果幼兒人數不足八人,則仍應配置一名服務人員,但以八人計算。同樣地,對於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進行混齡教保服務時也是如此。 2. 對於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每十五人應配置一名服務人員。如果幼兒人數不足十五人,則仍應配置一名服務人員,但以十五人計算。 以上就是根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20 條》的規定對於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服務人員配置的解釋。根據教育部的相關文件,例如教育部九十九年四月利字第 09901709060 號函釋,對於教保服務中心的服務人員配置也有進一步的說明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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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