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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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置下列服務人員: 一、主任。 二、專任之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 2.前項第二款服務人員因地理條件限制有進用困難者,於進用足額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具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替代。
- 3.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其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提供其學習族語、歷史及文化之必要,經報直轄市、縣(市)教育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核准者,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人員得依下列規定,以經原住民族族語認證且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歷者替代之。但不得全數替代: 一、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達百分之五十者,替代一人。 二、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達百分之九十者,替代二人。
- 4.主任,得由第一項第二款服務人員兼任。但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主任,必要時得由前項服務人員兼任。
- 5.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服務人員總數未達五人者,得免置專(兼)任主任,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6.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將第一項至第三項服務人員之資格證書影本,公開於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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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內容: 1.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需要配備特定的服務人員,包括主任和專任的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2. 根據地理條件的限制,服務中心可能會遇到難以招聘足夠人員的情況。在沒有足夠人員的情況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的話,可以使用具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的人替代。 3. 如果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招收到原住民幼兒,並且有提供其學習族語、歷史及文化的必要性,經直轄市、縣(市)教育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的承認核准的話,可以使用具有原住民族語認證且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的人替代上述服務人員的要求。不過,所有替代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全部服務人員的百分之五十或九十。 4. 主任的職位可以由第一項第二款的專任服務人員兼任。但在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情況下,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由前述服務人員兼任。 5. 如果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以及第三項的服務人員總數不足五人,則可以不需要專(兼)任主任,並且不需要受到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6.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該要將第一項至第三項服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影本,在明顯的地方公開展示。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具保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原住民族教育法法規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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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