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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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依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工作執掌、工作績效,訂定人事規章及考核規定。
- 2.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每學年應將全中心教職員工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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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22條的規定: 1.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必須依照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的工作職掌和工作表現,訂定人事規章和考核規定。這意味著中心需要制定相關的規章和規定,以確保教保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在工作中的正常運作和表現。 2.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每個學年都需要將中心教職員工的名冊提交給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備查。這樣做的目的是讓主管機關能夠掌握中心教職員工的人事情況。 參考資料: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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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