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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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入學之教保相關系科學生;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間入學之教保相關系科學生,依本辦法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辦理。
-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培育教保員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其認定,依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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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11條,這個法規適用於從2018年8月1日起入學的教保相關系科學生。對於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間入學的教保相關系科學生,則根據2018年3月31日修正施行前的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進行辦理。 根據一些線索,此法條可能與幼兒教育及幼兒保育專業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等相關。根據過去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的修正條文,對於2012年7月31日以前培育教保員的幼兒教育和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等的認可,需要遵守第3條第1款和第17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 儘管這些資料是根據提供的上下文進行推測,並無法得出確定的答案。對於更準確的回答,建議參考相關的台灣教育部法規或相關文件。
- 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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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