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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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教保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之抵免,應依學校學則規定辦理。但下列課程不得抵免: 一、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取得教保人員資格者,其所修習之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所開設之推廣教育學分班,修習之教保專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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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7條,第4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教保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的抵免應依照學校的學則規定辦理。但是,以下課程是不能被抵免的: 1. 根據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修正施行前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第3款,取得教保人員資格的人所修習的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 2.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所開設的推廣教育學分班修習的教保專業課程。 參考資料: -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教育部令第1020032510號)
-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第三條第三款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法規
-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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