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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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 2.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教保服務機構,得予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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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2條,幼兒年齡的計算是以幼兒在入教保服務機構的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時滿該歲數為準。同時,在該日期之前的幼兒還未滿二歲,但在該學年度滿二歲的月份時,如果該教保服務機構還有缺額,則可以接受報名。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幼兒能夠在適當的時間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接受教育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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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