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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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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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條》,該法規定所謂的主管機關分為三個層級。在中央層級,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在直轄市層級,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在進行高級中等以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時,每個層級的政府都擁有相應的監管權限和責任。為了舉例,根據《捷運法》的第5條,各級政府有責任維護並推動大眾捷運交通系統的發展。同樣地,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的第3條之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應該分別負責二二八事件的處理工作。這些法律法規的例子說明了主管機關在相應的範疇內負責執行法律責任的情況。
立法沿革 2 版
(1031104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1061229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1031104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106122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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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