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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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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
  2. 2.具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者,得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各該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參與實驗教育者,視同各教育階段學校之學生。
  3. 3.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視同接受同一教育階段之學校教育,不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規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定義和參與資格。根據該條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的是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來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的教育形式。具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的人可以參與各相應教育階段的實驗教育,並視為該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生。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的學生不受強迫入學條例的規範。 根據教育部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理要點」,這個條例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學生多樣化的學習機會,旨在透過實驗課程,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問題解決能力和實踐能力。實驗教育的辦學方式不同於傳統學校教育,重點放在學生自主學習和全人發展。例如,某個國民中學可以開辦一個實驗教育班,採用不同於傳統課程的教學方式和內容,來提供學生更多元的學習經驗和發展機會。 參考資料: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理要點,教育部,2015年11月30日,https://depart.moe.edu.tw/ed2200/News_Content.aspx?n=1A760D32075BA2B0&sms=9194E15F7A6A2900&s=D35CF0DBF9DAD487 範例: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的第2條,符合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的入學資格的人可以參與這些教育階段的實驗教育,並被視為該等學校的學生。舉例來說,一個學生在完成國小學業後,在沒有參加國民中學入學考試或入學申請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參與某所國民中學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這樣他就能夠繼續接受國民中學的教育,而不受強制入學的限制。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本條例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   具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者,得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各該教育階段實驗教育。   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視同接受同一教育階段之學校教育,不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規範。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定義。   二、第二項定明得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實驗教育者之資格。   三、第三項定明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規範。

(1061229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   具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者,得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各該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參與實驗教育者,視同各教育階段學校之學生。   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視同接受同一教育階段之學校教育,不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規範。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依據教育部統計處之我國學制圖顯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已成為我國學制之一,為明定參與實驗教育學生視同各教育階段學校學生,明確保障其權益,爰修正第二項,增訂參與實驗教育者,視同各教育階段學校之學生,以資明確。   三、參與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並取得學籍之學生權益,業於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予以分別規範,爰無須再另行訂定授權規定;至於未取得學籍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得依修正條文第十八條規定,享有依法令所定之各項權益、福利及優惠。

  • 名詞
  • 強迫入學條例法規
(1031104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定義。   二、第二項定明得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實驗教育者之資格。   三、第三項定明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規範。

(1061229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依據教育部統計處之我國學制圖顯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已成為我國學制之一,為明定參與實驗教育學生視同各教育階段學校學生,明確保障其權益,爰修正第二項,增訂參與實驗教育者,視同各教育階段學校之學生,以資明確。   三、參與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並取得學籍之學生權益,業於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予以分別規範,爰無須再另行訂定授權規定;至於未取得學籍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得依修正條文第十八條規定,享有依法令所定之各項權益、福利及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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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