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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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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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 條》,此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學生的學習權和家長的教育選擇權,提供非傳統學校型態的其他教育方式和內容,以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和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這項法規,教育部可以推動和實施相關的實驗教育計劃,以提供多元化的學習環境和教學方法。這項法規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教育制度的多元化和培育學生的多元智能和能力。 作為法規參考資料,可以引用《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和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根據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國民教育應該尊重學生的人格發展和特殊需求,提供適切的教育環境和教學方式。根據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教育部可以推動和支持各種類型的教育實驗計劃,以提升教育品質和多元化學習方式。這些資料顯示了法規的依據和出發點,以及為什麼有必要制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立法沿革 2 版
(1031104 制定)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揭櫫本條例立法目的,透過教育實驗與創新,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以滿足家長之教育選擇權,進而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之規定。
(1061229 全文修正)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條文
- 教育基本法 第 8 條條文
- 教育基本法 第 13 條條文
揭櫫本條例立法目的,透過教育實驗與創新,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以滿足家長之教育選擇權,進而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之規定。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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