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法規規定委託辦理之學校,得依原契約約定辦理至期間屆滿為止;期間屆滿後,應依本條例辦理。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32 條的內容表示,在本條例施行之前已經根據原法規規定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的學校,可以根據原契約約定繼續辦理直到期間屆滿;期間屆滿後,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辦理。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法規規定委託辦理之學校,得依原契約約定辦理至期間屆滿為止;期間屆滿後,應依本條例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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