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三小時以上、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
  3. 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除性別平等相關課程外,得併入第一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