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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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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三小時以上、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
  3. 3.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除性別平等相關課程外,得併入第一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個重要內容: 1.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根據這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需要每年進行至少18小時的專業知識培訓。這些培訓的內容和具體安排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2. 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的教保服務人員有一些特定的培訓要求。在入職前的兩年內或入職後的三個月內,他們需要接受至少8小時的基本救命術訓練。此外,每兩年後他們還需要接受性別平等和勞動權益相關課程至少3小時、基本救命術訓練至少8小時、安全教育相關課程至少3小時,並參與一次以上的緊急救護情境演習。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應當至少每季度提供相關培訓,課程或演習,而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協助。 3. 在任職後的每兩年培訓時數中,除性別平等相關課程外,可以將其他培訓時數合併到第一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中計算。 參考資料: - 教育部教保人力發展中心網站,教育部對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的解釋, https://www.ceec.edu.tw/executor/g_content.jsp?gtype=8&gid=256 - 教育部網站,教育部對於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培訓規定,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66127

立法沿革 2

(1060331 制定)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三小時以上、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   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除性別平等相關課程外,得併入第一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1060331 制定)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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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4 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保服務機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