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身心虐待。 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規定,如果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身心虐待、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之一,則將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和機構名稱。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一項的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有責任保護幼兒的身心健康,提供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違反這些規定的教保服務人員將受到處罰。 例如,如果一名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進行身體虐待或施加情節嚴重的體罰行為,根據這條法規,他將被罰款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另外,如果教保服務人員進行情節重大的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也將受到同樣的罰鍰。 此外,根據該條例,對於犯有上述行為的教保服務人員,還將公布其姓名和所在機構的名稱,以提醒社會公眾。 上述解釋是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相關法規進行的。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幼稚園已依幼照法改制為幼兒園者,其於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代理教師,尚未取得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繼續任職於原園,得不受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身心虐待。 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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