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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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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違法事件後,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應視案件需要,提供幼兒適當之保護及照顧,並協調或轉介相關機關(構)、單位提供輔導、醫療或其他資源。 二、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處理。 三、涉及刑事犯罪者,應通報警察機關。 四、教保相關人員依法有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應通知教保服務機構或學校予以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了解到違法事件後應該進行的處理措施。根據該條第一項,主管機關應根據案件的需要,提供幼兒適當的保護和照顧,同時協調或轉介相關機構或單位提供輔導、醫療或其他資源。第二項提到如果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應按照該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三項指出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應通報警察機關。第四項指出如果教保相關人員依法需要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應通知教保服務機構或學校進行相應的處理。 根據「93年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了解到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後,需要遵循以下處理程序: 1. 提供保護與照顧:根據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應依照案件的需要,提供幼兒適當的保護與照顧,同時協調或轉介相關機構或單位提供輔導、醫療或其他資源。 2.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如果涉及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應依照該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 通報警察機關: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主管機關應該通報警察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4. 通知教保服務機構或學校:如果教保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需要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主管機關應通知教保服務機構或學校進行相應的處理。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教保相關人員的違法事件得到適當處理和保護,以維護兒童的福利和權益。這條法規的有效實施有助於保護兒童的安全和健康發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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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違法事件後,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應視案件需要,提供幼兒適當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