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違法事件後,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應視案件需要,提供幼兒適當之保護及照顧,並協調或轉介相關機關(構)、單位提供輔導、醫療或其他資源。 二、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處理。 三、涉及刑事犯罪者,應通報警察機關。 四、教保相關人員依法有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應通知教保服務機構或學校予以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了解到違法事件後應該進行的處理措施。根據該條第一項,主管機關應根據案件的需要,提供幼兒適當的保護和照顧,同時協調或轉介相關機構或單位提供輔導、醫療或其他資源。第二項提到如果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應按照該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三項指出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應通報警察機關。第四項指出如果教保相關人員依法需要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應通知教保服務機構或學校進行相應的處理。 根據「93年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了解到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後,需要遵循以下處理程序: 1. 提供保護與照顧:根據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應依照案件的需要,提供幼兒適當的保護與照顧,同時協調或轉介相關機構或單位提供輔導、醫療或其他資源。 2.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如果涉及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應依照該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 通報警察機關: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主管機關應該通報警察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4. 通知教保服務機構或學校:如果教保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需要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主管機關應通知教保服務機構或學校進行相應的處理。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教保相關人員的違法事件得到適當處理和保護,以維護兒童的福利和權益。這條法規的有效實施有助於保護兒童的安全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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