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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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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檢舉、通報或以其他方式知悉違法事件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審查小組開始審查是否受理,並定期向認定委員會報告。
  2. 2.檢舉或通報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一、第二條第二款各目規定之違法事件。 二、無具體內容,或明顯無成立之可能性。 三、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已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實體決議。 五、檢舉事件已撤回檢舉。
  3. 3.前項第五款撤回檢舉事件或調查中撤回檢舉事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受理及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4.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檢舉或通報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的第9條,以下是對這個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這一條款,如果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接到檢舉、通報或其他方式了解到違法事件,他們應該在兩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提交給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定期向認定委員會報告。這一條目的是確保違法事件的調查能夠及時展開。 2. 這一條款列舉了可以不受理檢舉或通報案件的情況。首先,如果案件不符合第二條第二款中列舉的違法事件,主管機關可以不受理。其次,如果案件沒有具體內容,或者明顯沒有成立的可能性,主管機關也可以不受理。最後,如果同一事件已經不受理或已作出實體決議,主管機關也可以不受理。 3. 根據這一條款,主管機關應該在接到檢舉或通報後的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該案件。如果無法聯繫到檢舉人,則可以不進行通知。如果主管機關決定不受理案件,他們應該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以上釋義是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的第9條來進行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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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檢舉、通報或以其他方式知悉違法事件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審查小組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