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的第9條,以下是對這個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這一條款,如果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接到檢舉、通報或其他方式了解到違法事件,他們應該在兩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提交給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定期向認定委員會報告。這一條目的是確保違法事件的調查能夠及時展開。 2. 這一條款列舉了可以不受理檢舉或通報案件的情況。首先,如果案件不符合第二條第二款中列舉的違法事件,主管機關可以不受理。其次,如果案件沒有具體內容,或者明顯沒有成立的可能性,主管機關也可以不受理。最後,如果同一事件已經不受理或已作出實體決議,主管機關也可以不受理。 3. 根據這一條款,主管機關應該在接到檢舉或通報後的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該案件。如果無法聯繫到檢舉人,則可以不進行通知。如果主管機關決定不受理案件,他們應該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以上釋義是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的第9條來進行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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