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獲檢舉之教保服務機構、學校,其通報程序,依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接獲檢舉的教保服務機構或學校,其通報程序應依照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的規定進行。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標準》,當教保相關人員涉嫌違法行為或不適任時,應進行相應的調查處理程序,並按照相關的通報辦法進行通報。例如,根據教育部所發布的《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教保服務機構或學校在接獲檢舉後,應按照該辦法中的程序進行事情的處理和通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