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7條,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若知道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事件,可以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通訊的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或向行為人所屬的教保服務機構、學校檢舉。如果是以言詞方式檢舉,應該記錄下來,讓檢舉人確認內容無誤後簽名或蓋章。但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或現職是負責人,則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而其他人員若知道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事件,可以以書面或電子通訊的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或向行為人所屬的教保服務機構、學校檢舉。 根據《教育部108年9月9日修正發文之「教育法規資料庫」》指出,教保相關人員指的是在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或民間機構的教保服務機構內,提供教育服務、照顧或輔導學生的人員。 根據教育部108年10月28日發布的《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7條,此條規定了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以及其他人員在發現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事件時的檢舉方式。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相關機關或學校進行檢舉,如果是口頭形式則需紀錄下來並讓檢舉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而其他人員則只能以書面或電子通訊的方式進行檢舉。 例如,如果A是一名老師,他發現同事B有疑似虐待學生的情況,A可以以書面或電子通訊方式向學校或相關機關進行檢舉。又如C是一名學生的父母,C發現該學校的校長疑似有不當行為,C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檢舉。 總結來說,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7條,受害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對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行為時,可以以口頭或書面或電子通訊的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行為人所屬的教保服務機構、學校進行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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