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在作成終局決議時,可以考慮行為人的身心狀況和違法情節的輕重,附帶或僅安排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或協助行為人接受幼兒輔導管教、情緒管理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時間範圍為三小時以上至十二小時以下。 範例:直轄市教育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決定對行為人進行幾個小時的心理輔導或協助參加幼兒輔導管教課程。 2. 在協助安排的事項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可以委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的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幼教領域的學者專家、律師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士來執行。 範例:縣市教育局可以聘請臨床心理師來為違法人員提供心理輔導服務或協助進行幼兒輔導管教相關課程。 3. 第一項協助安排的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該以書面方式記載實施方式和執行期間,并通知行為人。 範例:直轄市教育局應向違法行為人發送書面通知,告知他們參加心理輔導或幼兒輔導管教課程的實施方式、時間範圍和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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