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調查階段或作成終局決議後,教保服務機構得提供行為人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符合教育或輔導目的之支持性或協助性措施。
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在調查階段或作出終局決議後,教保服務機構可以提供行為人其他符合教育或輔導目的的支持性或協助性措施。這意味著在處理這些違法事件時,教保服務機構可以根據必要提供相應的支持或協助措施,以達到教育或輔導的目的。例如,可以安排心理輔導師為行為人提供相關的心理輔導或支持。這樣的措施可以幫助行為人改善其行為並提供必要的修復或改變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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