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附幼教師)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事件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調查或認定事實: 一、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 二、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與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院判決或相關機關之裁罰處分確認事實。 三、涉及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違法事件,其違法情節輕微、違法事實單純或明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審查小組得不組成調查小組,而直接派員調查。 四、前三款以外之情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審查小組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如下: 1. 如果涉及到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違法事件,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確定判決來確認事實。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侵害防治法第12條規定,對於性侵害犯罪案件,法院的判決確定事實外,還需依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證言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進行認定。 2. 如果涉及到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與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違法事件,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法院判決或相關機關的裁罰處分來確認事實。 範例參考資料:例如,在幼照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幼兒園違反法規未經登記營運,相關機關(如兒童福利局)可以根據相關法規對其進行處罰,並作為確定該違法事實的依據。 3. 如果涉及到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違法事件,且違法情節輕微或違法事實單純,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審查小組可以直接派員進行調查,無需組成調查小組。 4. 如果不符合前面提到的情況,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審查小組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教育部辦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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