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了對附幼教師疑似有違法事件的調查程序和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涉及不同款項的違法事件,調查和認定事實的程序有所不同,並要求相關機關或學校依法對事實進行確認。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如果涉及到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的情形,則由學校根據確定判決來確認事實。如果涉及到第十二條第六款或第七款,以及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的違法事件,則由學校根據法院判決或相關機關的裁罰處分來確認事實。而涉及到其他違法事件的情況,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的審查小組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來進行調查。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調查小組在調查事實後,根據不同的情形進行處理。如果涉及到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的違法事件,則需要提請認定委員會根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做出決議。如果有相當理由足認涉及到第十二條第四款,則需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函知學校提性平會進行調查。同樣地,如果有相當理由足認涉及到第十二條第八款或第九款,則需要函知學校提校事會議進行調查。而對於涉及到第十二條第十一款或第十三條第五款的情形,且不屬於前述情形的,則需要函知學校提校事會議進行調查。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審查小組可以不組成調查小組,如果疑似有第一項第三款違法事件,認為違法情節輕微、違法事實單純或明確。 根據第四項的規定,如果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性平會或校事會議認為審查小組的事實調查已非常明確,則可以將其納入調查報告中。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來自《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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