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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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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附幼教師疑似有違法事件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調查或認定事實: 一、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由學校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 二、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款或第七款,及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由學校依法院判決或相關機關之裁罰處分確認事實。 三、涉及前二款以外之違法事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審查小組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2. 2.調查小組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調查事實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涉及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違法事件:提請認定委員會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作成決議。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函知學校提性平會,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八款或第九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函知學校提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四、有相當理由足認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一款或第十三條第五款且為前三款以外情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函知學校提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3. 3.審查小組就疑似有第一項第三款違法事件,認違法情節輕微、違法事實單純或明確者,得不組成調查小組,而直接派員調查。
  4. 4.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性平會或校事會議認審查小組之事實調查已臻明確者,得將其納入調查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了對附幼教師疑似有違法事件的調查程序和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涉及不同款項的違法事件,調查和認定事實的程序有所不同,並要求相關機關或學校依法對事實進行確認。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如果涉及到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的情形,則由學校根據確定判決來確認事實。如果涉及到第十二條第六款或第七款,以及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的違法事件,則由學校根據法院判決或相關機關的裁罰處分來確認事實。而涉及到其他違法事件的情況,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的審查小組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來進行調查。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調查小組在調查事實後,根據不同的情形進行處理。如果涉及到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的違法事件,則需要提請認定委員會根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做出決議。如果有相當理由足認涉及到第十二條第四款,則需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函知學校提性平會進行調查。同樣地,如果有相當理由足認涉及到第十二條第八款或第九款,則需要函知學校提校事會議進行調查。而對於涉及到第十二條第十一款或第十三條第五款的情形,且不屬於前述情形的,則需要函知學校提校事會議進行調查。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審查小組可以不組成調查小組,如果疑似有第一項第三款違法事件,認為違法情節輕微、違法事實單純或明確。 根據第四項的規定,如果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性平會或校事會議認為審查小組的事實調查已非常明確,則可以將其納入調查報告中。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來自《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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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附幼教師疑似有違法事件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調查或認定事實: 一、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