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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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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需要訪談下列人員: (一)當事人。 (二)檢舉人。 (三)行為人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 (四)可能知悉案件之其他幼兒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其他相關人員。 二、依前款規定通知當事人及檢舉人配合調查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三、得請求教育、社政、警政、民政、衛生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四、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五、委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六、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通知當事人、檢舉人及教保服務機構。
  2. 2.當事人、檢舉人、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及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受邀協助調查、諮詢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3. 3.當事人或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4. 4.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保密義務,於參與處理調查案件之所有人員,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5條,調查小組在進行調查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需要時,可以訪問當事人、檢舉人、教保相關人員以外的人員,以及可能知悉案件的其他相關人士。 2. 在要求當事人和檢舉人配合調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並在通知中記載調查的目的、時間、地點以及不到場對該人員可能產生的影響。 3. 可以請求教育、社政、警政、民政、衛生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調查,受請求的機關應予以配合。 4. 就涉及調查的特殊專業、鑑定和其他相關事項,可以諮詢其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5. 對於調查涉及的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的人身份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的必要性或公共利益的考量,可以例外。 6. 調查小組應在組成後的30天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可以延長調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並且應通知當事人、檢舉人和教保服務機構。 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檢舉人、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以及第三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協助調查、諮詢的人或單位應該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發表意見。 如果當事人或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可以不等待其陳述,直接製作調查報告。 此外,第一項第五款關於保密義務的規定也適用於參與處理調查案件的所有人員。 參考資料: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15條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法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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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需要訪談下列人員: (一)當事人。 (二)檢舉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