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5條,調查小組在進行調查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需要時,可以訪問當事人、檢舉人、教保相關人員以外的人員,以及可能知悉案件的其他相關人士。 2. 在要求當事人和檢舉人配合調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並在通知中記載調查的目的、時間、地點以及不到場對該人員可能產生的影響。 3. 可以請求教育、社政、警政、民政、衛生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調查,受請求的機關應予以配合。 4. 就涉及調查的特殊專業、鑑定和其他相關事項,可以諮詢其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5. 對於調查涉及的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的人身份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的必要性或公共利益的考量,可以例外。 6. 調查小組應在組成後的30天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可以延長調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並且應通知當事人、檢舉人和教保服務機構。 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檢舉人、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以及第三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協助調查、諮詢的人或單位應該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發表意見。 如果當事人或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可以不等待其陳述,直接製作調查報告。 此外,第一項第五款關於保密義務的規定也適用於參與處理調查案件的所有人員。 參考資料: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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