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6條,當調查完成後,應製作調查報告和處理建議。如果設有調查小組,則需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審議,調查小組可以派代表列席說明: 1. 對於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應提送給認定委員會進行審查。 2. 對於學校,應提送給性平會或校事會議進行審議。 根據第16條的規定,調查報告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 檢舉的案由,包括檢舉人的敘述。 2. 調查訪談的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和對象。 3. 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和相關人員的陳述和答辯。 4. 相關物證的查驗情況。 5. 對事實的認定和相關理由。 6. 處理建議。 這些資訊可以在教育部最新公布的《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中找到。例如,調查小組推派代表出席審議的規定可以在該辦法的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中找到。另外,有關調查報告內容的要求可以在第十六條第2項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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