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提供的內容,我們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應該是「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並針對第17條進行釋義。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7條如下: 1. 與調查案件相關之錄影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教保服務機構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教保服務機構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根據此條款,教保服務機構需要保存與調查案件相關的錄影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至少三年。而在有相關的行政爭訟或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的時候,教保服務機構需要保存這些資料至少到該救濟程序確定後的六個月為止。然而,如果法律有其他規定的話,則需要依照該法律的規定執行。 作為釐清此條款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行政程序法」、「公務員申訴法」等,以確認個案是否符合上述條款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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