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性平會或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具體之證據,調查事實及判斷案件類型。 二、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行為人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構)指派之人員,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認定委員會、教評會、性平會或校事會議在審議違法事件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1.根據具體的證據對事實進行調查和案件類型的判斷。 2.必要時,可以邀請當事人、行為人以外的教保相關人員、學者專家或相關機構指派的人員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這表示在處理違法事件時,相關的機構應該仔細調查相關的事實,並根據證據來判斷案件的類型。此外,為了獲取更多的專業意見和資訊,他們可以邀請當事人、受影響的人員以外的專家和有關機構指派的人員參與審議,並提供相關的意見、報告或說明。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最新版本的法規為2015年的修訂版。根據該法規的第18條,認定委員會、教評會、性平會或校事會議在審議違法事件時應遵循上述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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