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作成決議: 一、教保服務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第十三條第五款,其他服務人員有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二十四條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二、教保服務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七款或第十款、第十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其他服務人員有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三、前二款以外之決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9條,認定委員會在作成決議時需依下列規定進行: 1. 若教保服務人員涉及到本條例第12條第8款、第9款或第11款、第13條第5款的情況,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幼照法第23條第6款、第7款、第9款或第24條第5款的規定之一,則需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2. 若教保服務人員涉及到本條例第12條第7款或第10款、第13條第3款或第4款的情況,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幼照法第23條第5款、第8款、第24條第3款或第4款的規定之一,則需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3. 若不屬於前兩款情況的決議,則需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教育部於108年出版的《教育部幼兒園教育法令手冊》中有提到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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