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22條: 1. 對於附幼教師有違法情形的行為人,認定委員會應做以下決議: - 若涉及到第33條第1項規定的情形,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應根據第40條和第46條第2項的規定,對行為人處以罰鍰,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和教保服務機構的名稱。 - 若涉及到第12條第5款或第13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在實施裁罰處分後,應將案件移送至學校性平會審議是否解聘。 - 若涉及到第12條第10款、第11款違反行政罰規定,第13條第4款及第5款違反行政罰規定的情形,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在實施裁罰處分後,應將案件移送至學校教評會審議是否解聘。 - 若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的情形,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應將案件移送至學校考核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是否進行懲處。 - 若不符合以上情形,則結案。 2. 對於第2款和第3款規定的情形,學校應根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裁罰處分來確定事實和解聘審議的進行。對於第4款規定的情形,學校應根據認定委員會的決議來辦理相應的程序。 參考資料:教育部(2021)。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檢索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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