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委員會、性平會或教評會審議教保相關人員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裁處罰鍰之案件時,應通知行為人陳述意見。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23條規定,在認定委員會、性平會或教評會審議教保相關人員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裁處罰鍰之案件時,應通知行為人陳述意見。這表示在進行相關人員的解聘、免職等處分與裁罰時,該人應被通知並有機會提出陳述意見,以保障其申辯權利。 根據資料中的敘述,上訴人性平會就被上訴人的行為進行了調查,並對其做出了相關處分決定,但在此過程中並未提供被上訴人提出陳述意見的機會,因此與該法條的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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