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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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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陳述意見前,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申請提供調查報告之紙本,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行為人在陳述意見之前或收到第三十一條終局決議通知後,可以根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或學校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調查報告、相關資料或卷宗。但限於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的情況。 舉例:如果行為人認為調查報告中的某些內容有誤,他們可以向主管機關或學校申請查看相關資料以提供證據。 2. 在涉及個人隱私的調查報告、資料或卷宗中,如果有必要保密,應以去識別化方式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不涉及保密內容的調查報告、資料或卷宗。 舉例:如果調查報告中包含特定個人的資料,主管機關或學校可以採取去識別化的方式提供不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 3. 主管機關或學校在面對第一項申請時,除非符合以下情況,否則不得拒絕: - 涉及決議前的草案或其他準備工作文件。 - 涉及公務機密。 - 涉及個人隱私。 - 存在侵害第三人權益的可能性。 - 存在嚴重妨礙教保活動、課程、行政業務正常進行的可能性。 舉例:如果調查報告中包含某些機密文件或涉及個人隱私,主管機關或學校可能會拒絕提供相關內容。 4. 不涉及保密內容的部分仍應該准許閱覽。 舉例:如果調查報告中的一部分被視為不涉及保密的,行為人仍然有權查看相關內容。 5. 行為人對於調查報告、資料或卷宗中與自身有關的記載有錯誤的情況,可以提供事實證明,並要求主管機關或學校進行更正。 舉例:如果行為人認為調查報告中對他個人的記錄有誤,他可以提供相關證據給主管機關或學校,要求進行更正。

  • 法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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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行為人陳述意見前,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申請提供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