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25條,該條規定以下情況下的相應處理措施: 1. 對於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的董事或監察人,如果有以下幼照法第23條第1款、第2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的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在得知後的十天內,根據確定的判決事實,進行以下規定的處理: - 對於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的私人設立的教保服務機構的負責人:廢止教保服務機構的設立許可。 - 其他情況:要求教保服務機構更換負責人,財團法人幼兒園更換董事或監察人。 2. 對於附幼教師、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財團法人幼兒園的董事或監察人以外的教保相關人員,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教保服務機構應在得知後的十天內,根據確定的判決事實,進行解聘、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 - 教保相關人員違反教保法規第12條第1款至第3款的情況。 - 幼照法第23條第1款的情況。 以上回答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25條所提供的法條內容進行解釋,並未使用其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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