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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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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有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內,依確定判決認定事實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私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廢止教保服務機構設立許可。 二、前款以外之情形:令教保服務機構更換負責人、財團法人幼兒園更換董事或監察人。
  2. 2.附幼教師、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內,依確定判決認定事實後,予以解聘、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 一、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25條,該條規定以下情況下的相應處理措施: 1. 對於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的董事或監察人,如果有以下幼照法第23條第1款、第2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的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在得知後的十天內,根據確定的判決事實,進行以下規定的處理: - 對於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的私人設立的教保服務機構的負責人:廢止教保服務機構的設立許可。 - 其他情況:要求教保服務機構更換負責人,財團法人幼兒園更換董事或監察人。 2. 對於附幼教師、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財團法人幼兒園的董事或監察人以外的教保相關人員,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教保服務機構應在得知後的十天內,根據確定的判決事實,進行解聘、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 - 教保相關人員違反教保法規第12條第1款至第3款的情況。 - 幼照法第23條第1款的情況。 以上回答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25條所提供的法條內容進行解釋,並未使用其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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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有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