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對於附幼教師在違反法規相關情形下的處理方式如下: 1. 如果幼教師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情形之一,學校必須在得知相關情況的10天內,根據確定的判決結果予以解聘。 2. 如果幼教師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情形,學校必須在性平會進行調查並確認情況的10天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並核准後,予以解聘。 3. 如果幼教師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作出裁罰處分後,應向學校發函通知並將案件轉交給性平會進行審議。性平會應根據裁罰處分確認的事實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學校必須再次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4. 如果幼教師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款的情形,學校在得知判決或相關機關的裁罰處分後的10天內,必須提請性平會進行審議。性平會應根據判決或裁罰處分確認的事實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學校必須再次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5. 如果幼教師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七款的情形,學校在得知社政主管機關的裁罰處分後的10天內,必須提請教評會進行審議。教評會應根據裁罰處分確認的事實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學校必須再次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6. 如果幼教師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款或第十一款違反行政罰規定的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作出裁罰處分後,應向學校發函通知並將案件轉交給教評會進行審議。教評會應根據裁罰處分確認的事實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學校必須再次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7. 如果幼教師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一款違反行政罰以外規定或第十二款的情形之一,學校在進行校事會議調查確認的10天內,必須提請教評會進行審議。教評會在審議通過後的10天內,學校必須再次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根據以上解析,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26條具體規範了附幼教師在不同情形下的解聘程序和相關機關的審查核准流程。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教師遵守法律規定,並保護幼兒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