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27 條,對附幼教師依第十三條不同款規定的情形進行處理如下: 1. 如果附幼教師符合第十三條第一款的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作出裁罰處分後,應通知學校提請性平會審議。性平會根據裁罰處分確定的事實和是否需要解聘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以解聘該教師。 2. 如果附幼教師符合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情形,學校應在得知判決或相關機關的裁罰處分後的十天內提請性平會審議。性平會根據裁罰處分確定的事實和是否需要解聘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以解聘該教師。 3. 如果附幼教師符合第十三條第三款的情形,學校應在得知社政主管機關的裁罰處分後的十天內提請教評會審議。教評會根據裁罰處分確定的事實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以解聘該教師。 4. 如果附幼教師符合第十三條第四款的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作出裁罰處分後,應通知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教評會根據裁罰處分確定的事實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以解聘該教師。 5. 如果附幼教師符合第十三條第五款違反行政罰規定的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作出裁罰處分後,應通知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教評會根據裁罰處分確定的事實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以解聘該教師。 6. 如果附幼教師在違反行政罰以外的情形,學校應在校事會議調查確定後的十天內提請教評會審議。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以解聘該教師。 參考資料: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2016年8月2日修訂),教育部、內政部統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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