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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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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附幼教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裁罰處分後,應函知學校提性平會;性平會應依裁罰處分認定事實及審議有無解聘之必要,並於審議通過十日內提教評會審議;教評會審議通過十日內,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後,予以解聘。
  2. 2.附幼教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判決或相關機關之裁罰處分十日內提性平會;性平會應依裁罰處分認定事實及審議有無解聘之必要,並於審議通過十日內提教評會審議;教評會審議通過十日內,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3. 3.附幼教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社政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應依裁罰處分認定事實及審議,審議通過十日內,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4. 4.附幼教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裁罰處分後,應函知學校提教評會;教評會應依裁罰處分認定事實及審議,審議通過十日內,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5. 5.附幼教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款違反行政罰規定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裁罰處分後,應函知學校提教評會;教評會應依裁罰處分認定事實及審議,審議通過十日內,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6. 6.附幼教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款違反行政罰以外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調查認定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十日內,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27 條,對附幼教師依第十三條不同款規定的情形進行處理如下: 1. 如果附幼教師符合第十三條第一款的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作出裁罰處分後,應通知學校提請性平會審議。性平會根據裁罰處分確定的事實和是否需要解聘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以解聘該教師。 2. 如果附幼教師符合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情形,學校應在得知判決或相關機關的裁罰處分後的十天內提請性平會審議。性平會根據裁罰處分確定的事實和是否需要解聘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以解聘該教師。 3. 如果附幼教師符合第十三條第三款的情形,學校應在得知社政主管機關的裁罰處分後的十天內提請教評會審議。教評會根據裁罰處分確定的事實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以解聘該教師。 4. 如果附幼教師符合第十三條第四款的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作出裁罰處分後,應通知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教評會根據裁罰處分確定的事實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以解聘該教師。 5. 如果附幼教師符合第十三條第五款違反行政罰規定的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作出裁罰處分後,應通知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教評會根據裁罰處分確定的事實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以解聘該教師。 6. 如果附幼教師在違反行政罰以外的情形,學校應在校事會議調查確定後的十天內提請教評會審議。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以解聘該教師。 參考資料: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2016年8月2日修訂),教育部、內政部統計署

  • 第十三條第一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裁罰名詞
  • 名詞
  • 第十三條第二款條文
  • 第十三條第三款條文
  • 第十三條第四款條文
  • 第十三條第五款條文
  • 行政罰名詞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1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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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附幼教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裁罰處分後,應函知學校提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