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委員會、性平會或教評會於審議過程,發現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裁罰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後,應以書面請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 一、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但以經斟酌行為人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28條,如果認定委員會、性平會或教評會在審議過程中發現原行政處分機關的裁罰處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經確認後,應以書面請原行政處分機關重新處理: 1. 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2. 出現新的事實或發現新的證據。但只能對於經過考量後對行為人較有利益的處分進行重新處理。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調查程序的公正性和準確性。如果在審議過程中發現了重大的瑕疵或者出現了新的事實或證據,這可能會影響到原來的處分是否合理和公正。因此,相關委員會可以向主管機關報告,並要求重新處理該案件。 例如,如果在教評會審議過程中發現原行政處分機關在調查程序上存在嚴重瑕疵,比如違反程序規定、遺漏關鍵證據或違背公正原則,教評會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告此事。主管機關在確認後應以書面請求原行政處分機關重新處理該案。這樣可以確保調查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護被影響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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