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教保相關人員裁處罰鍰,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幼兒身心健全發展造成之侵害。 二、教保相關人員對幼兒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過失、悛悔實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幼兒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2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教保相關人員進行裁處罰鍰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對幼兒身心健全發展造成之侵害:應評估幼兒因教保相關人員的行為而受到的身心健康影響程度。 二、教保相關人員對幼兒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考慮行為是否故意、過失,是否有悔改的實據,以及其他與侵害行為相關的因素。 三、對幼兒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應評估侵害行為的重複性、行為手段的嚴重程度、違犯次數和頻率,以及其他與侵害行為相關的因素。 例如,如果一位教保相關人員多次侵害幼兒的身心健康,且其行為是故意的,而且行為手段相當嚴重,那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裁處罰鍰時應該考慮到這些因素,確保裁處的罰鍰符合情節的嚴重程度和侵害行為對幼兒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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