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之案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者,均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根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36條,該條規定了兩個主要的事項。第一,施行本辦法之前已進行調查的案件,在完成調查結果後,應按照原有的規定繼續進行處理,並製作調查報告。第二,其他案件應從本辦法生效之日起,按照本辦法的程序進行處理。 根據這個條文的解釋,已進行調查的案件必須按照原有的規定進行處理,並製作調查報告。而對於其他尚未進行調查的案件,必須根據本辦法的程序進行處理。這樣的處理方式能夠確保調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並提供有關案件的明確結果和報告。 參考資料: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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