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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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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3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處理學校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以糾正。這表示主管機關在調查處理違法事件時,不僅要提供學校所需的諮詢與輔導服務,還需要進行合法監督並糾正違法行為。 針對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教育部所發佈的《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109年8月14日。此外,若有具體的案例需要參照,可以參考教育部相關網站上的相關資料或是報導,以了解具體的案例處理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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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