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34條規定如下: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因教保相關人員為通報或報告,而就其工作、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為不利之待遇。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違反前項規定時,公立幼兒園教師得依教師法,公務人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其他教保相關人員得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提起救濟。 根據此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因教保相關人員通報或報告而對其進行不利待遇,包括工作、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若違反此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可以依照教師法提起救濟,公務人員可以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其他教保相關人員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提起救濟。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教保相關人員因為通報或報告而受到直轄市主管機關的不利待遇,例如被降低工作評比或薪水,該教保人員可以依教師法或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要求修正不利待遇並恢復其應有的工作權益。同樣地,其他教保相關人員也可以根據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提起救濟,以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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