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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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之教材,除屬一般性質者,由教育部訂定綱要外,並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地方特殊情形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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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教育法第14條」的規定,社會教育的教材除了由教育部訂定綱要之外,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也可以根據當地的特殊情形增訂教材。這表示除了教育部所訂定的教材外,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權根據該地方的需要來增訂教材。以此為例,假設有一個直轄市的教育行政機關發現該城市有特殊的社會教育需求,因此依據「社會教育法第14條」的規定,他們可以增訂相關的教材以符合當地需求。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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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