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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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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之教材,除屬一般性質者,由教育部訂定綱要外,並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地方特殊情形增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教育法第14條」的規定,社會教育的教材除了由教育部訂定綱要之外,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也可以根據當地的特殊情形增訂教材。這表示除了教育部所訂定的教材外,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權根據該地方的需要來增訂教材。以此為例,假設有一個直轄市的教育行政機關發現該城市有特殊的社會教育需求,因此依據「社會教育法第14條」的規定,他們可以增訂相關的教材以符合當地需求。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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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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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教育法第 14 條規定:「社會教育之教材,除屬一般性質者,由教育部訂定綱要外,並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教育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