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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學校之入學資格,以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
  2.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入學方式,須經入學考試合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其注意事項由各校自訂。
  3. 第一項自學進修學力鑑定之範圍、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考試科目、應考資格、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同等學力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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