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13條,以下是對該法規的逐條釋義: 1.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學校之入學資格,以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 這一項規定明確指出,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的學生無入學資格限制。而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學校的入學資格則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具有規定學歷 - 通過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 - 具有同等學力 2.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入學方式,須經入學考試合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其注意事項由各校自訂。 根據此條款,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的入學方式可以包括入學考試合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等方式。具體的入學方式的注意事項由各學校自行訂定。 3. 第一項自學進修學力鑑定之範圍、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考試科目、應考資格、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同等學力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根據這一項的規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的範圍、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的次數與時間、考試科目、應考資格、證書的頒發、撤銷、廢止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以及同等學力的標準,都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定。 這些條款是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13條的逐條釋義。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些條文沒有具體的範例或案例與之相關。
公立或已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設置與各該學校程度相當之補習科目,選取合格學生,其修業完畢經試驗及格者,由學校給與各該科目之學分證明書。
國民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資格,須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資格,以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
立法理由國民補習學校分為兩級,一為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一為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係啟蒙教育,故無入學資格之限制。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具有國民小學畢業之相當程度為施教對象,故設入學資格之限制,以利教學。其餘各級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資格,亦以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資格,以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方式,須經入學考試合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 第一項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同等學力之標準,及前項之甄試、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方式。 三、增列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同等學力之標準,及甄試、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學校之入學資格,以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入學方式,須經入學考試合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其注意事項由各校自訂。 第一項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及同等學力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進修學校」,予以更積極的意義。 二、第二項後段增列「其注意事項由各校自訂」等字。 三、刪除第三項所定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甄試、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辦法之規定。 四、配合一般體例,將「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學校之入學資格,以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入學方式,須經入學考試合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其注意事項由各校自訂。 第一項自學進修學力鑑定之範圍、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考試科目、應考資格、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同等學力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於第三項規定授權教育部訂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之內容及範圍。
公立或已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設置與各該學校程度相當之補習科目,選取合格學生,其修業完畢經試驗及格者,由學校給與各該科目之學分證明書。
國民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資格,須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國民補習學校分為兩級,一為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一為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係啟蒙教育,故無入學資格之限制。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具有國民小學畢業之相當程度為施教對象,故設入學資格之限制,以利教學。其餘各級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資格,亦以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方式。 三、增列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同等學力之標準,及甄試、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進修學校」,予以更積極的意義。 二、第二項後段增列「其注意事項由各校自訂」等字。 三、刪除第三項所定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甄試、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辦法之規定。 四、配合一般體例,將「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於第三項規定授權教育部訂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之內容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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