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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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6條,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在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改選、補選或其他登記事項有變動時,應辦理變更登記。這表示當機構的管理層人員發生變動時,必須向相關機關進行登記更新。 2. 根據同一法條,如果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的不動產或重要財產增加或減少,應在年度終了後的五個月內提交財產變更清冊和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並辦理變更登記。這意味著當機構的不動產或重要財產發生變動時,應進行相應的登記手續。 參考資料: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內政部令) 立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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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