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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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機構主管之選聘及解聘。 四、機構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五、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六、經費之籌措。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八、財務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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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5條,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的職權包括以下內容: 1. 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訂定及修正:董事會有權制定機構的組織章程,並對章程進行修改。 2.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會負責選舉和解聘機構的董事。 3. 機構主管之選聘及解聘:董事會擁有選聘和解聘機構主管的權力。 4. 機構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董事會負責審核機構的發展計畫和報告。 5. 基金之保管及運用:董事會負責管理和運用機構的基金。 6. 經費之籌措:董事會有權籌措機構所需的經費。 7.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董事會負責審核機構的年度預算和決算。 8. 財務之監督:董事會對機構的財務進行監督。 根據以上解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5條明確規定了董事會的職權範圍。例如,董事會有權選舉和解聘機構的董事,並且負責審核機構的發展計畫和報告。同時,董事會還需要管理和運用機構的基金,並且對機構的財務進行監督。 參考資料: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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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