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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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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應於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應於改選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董事始得行使職權: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全體當選人名冊。 三、董事願任同意書。 四、董事會改選之會議紀錄。
  2. 2.新董事會應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交接完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3. 3.原任董事長逾期不召開新董事會或拒絕交接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三分之一以上新任董事之申請,指定董事召開會議,並辦理交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4條,該條共有三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了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的改選程序。董事會應在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召開會議進行下屆董事的選舉。在改選後的30天內,董事會需要提供董事會組織章程、全體當選人名冊、董事願任同意書以及董事會改選的會議紀錄等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董事才能開始行使職權。 第二項規定了新董事會的程序。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的30天內,原任董事長應召開新董事會,進行新任董事長的選舉。選舉結果需要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於當屆任期屆滿前完成交接,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如有異動,也需要遵守相同程序。 第三項規定了當原任董事長逾期不召開新董事會或拒絕交接時的處理方式。在這種情況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三分之一以上新任董事的申請,指定新董事召開會議,並辦理交接。 以上資料的參考來源是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的最新版本。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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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14 條規定:「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應於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應於改選後三十日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