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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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3條,以下是該法條的逐項釋義: 1. 該法條第一項規定,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的創辦人是當然董事,如果創辦人超過三人,則需要彼此互推出一到三人擔任當然董事。 2. 該法條第二項規定,當然董事辭職或死亡時,會喪失當然董事的資格,而這些董事的名額則由董事會補選。 3. 該法條第三項規定,第一屆董事會除了由創辦人擔任外,創辦人還需在設立之後的三個月內遴選合適的人員,並檢附名冊和其同意書,報經所在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核准,然後在三十日內聘任這些人員。 4. 該法條第四項規定,創辦人在董事聘定後的三十日內需要召開董事會,並推選一位董事擔任董事長。 5. 該法條第五項規定,創辦人在第一屆董事會成立後,需要將有關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的一切事項轉交給董事會。 以上是對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3條的逐項釋義。根據參考資料,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是由教育部所制定,最後一次修正版本為2015年5月1日公布的。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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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