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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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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創辦人為當然董事,創辦人超過三人時,互推一人至三人為當然董事。
  2. 2.當然董事辭職或死亡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所遺董事名額,由董事會補選之。
  3. 3.第一屆董事,除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設立後三個月內遴選適當人員,檢附名冊及其同意書,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三十日內聘任之。
  4. 4.創辦人應於董事聘定後三十日內召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
  5. 5.創辦人於第一屆董事會成立後,應將有關社會教育機構之一切事項移交董事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3條,以下是該法條的逐項釋義: 1. 該法條第一項規定,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的創辦人是當然董事,如果創辦人超過三人,則需要彼此互推出一到三人擔任當然董事。 2. 該法條第二項規定,當然董事辭職或死亡時,會喪失當然董事的資格,而這些董事的名額則由董事會補選。 3. 該法條第三項規定,第一屆董事會除了由創辦人擔任外,創辦人還需在設立之後的三個月內遴選合適的人員,並檢附名冊和其同意書,報經所在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核准,然後在三十日內聘任這些人員。 4. 該法條第四項規定,創辦人在董事聘定後的三十日內需要召開董事會,並推選一位董事擔任董事長。 5. 該法條第五項規定,創辦人在第一屆董事會成立後,需要將有關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的一切事項轉交給董事會。 以上是對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3條的逐項釋義。根據參考資料,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是由教育部所制定,最後一次修正版本為2015年5月1日公布的。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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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13 條規定:「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創辦人為當然董事,創辦人超過三人時,互推一人至三人為當然董事。當然董事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