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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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的董事會必須設置五人至十七人的董事,並且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的職位。這些董事是由董事會推選產生的。 參考資料: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2條 範例:例如,如果一所社會教育機構的董事會有十個會員,則可以推選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 2. 每屆的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續當選連任。 參考資料: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2條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董事在第一屆任期結束後再次當選為董事,他可以連續擔任兩個任期。 3. 董事和董事長都沒有薪酬。 參考資料: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2條 範例:例如,董事會成員不會因為擔任該職位而獲得報酬。 4. 如果在董事任期內有空缺,董事會必須在空缺出現後的一個月內進行補選,並在補選後的三十天內提交相關文件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只有經核定後,董事會才能行使相應的職權。 參考資料: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2條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某位董事因故離職,董事會必須在他離職後的一個月內進行補選,並在三十天內提交相關文件以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定,以便新任董事能夠履行職權。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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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