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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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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
  2. 2.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3. 3.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職。
  4. 4.董事及董事長在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補足其任期為限。董事會應於補選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的董事會必須設置五人至十七人的董事,並且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的職位。這些董事是由董事會推選產生的。 參考資料: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2條 範例:例如,如果一所社會教育機構的董事會有十個會員,則可以推選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 2. 每屆的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續當選連任。 參考資料: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2條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董事在第一屆任期結束後再次當選為董事,他可以連續擔任兩個任期。 3. 董事和董事長都沒有薪酬。 參考資料: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2條 範例:例如,董事會成員不會因為擔任該職位而獲得報酬。 4. 如果在董事任期內有空缺,董事會必須在空缺出現後的一個月內進行補選,並在補選後的三十天內提交相關文件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只有經核定後,董事會才能行使相應的職權。 參考資料: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2條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某位董事因故離職,董事會必須在他離職後的一個月內進行補選,並在三十天內提交相關文件以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定,以便新任董事能夠履行職權。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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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12 條規定:「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每屆任期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