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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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之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董事總額、資格、任期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及連任。 二、董事長推選及解職。 三、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及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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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1條,在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的章程中,應該載明以下事項: 一、董事的總數、資格、任期以及董事候選人的提名、選舉、解任和連任等相關事項。例如,可以在章程中規定董事的任期為多少年,資格包括什麼條件,以及在選舉和解任董事時應該遵循的程序。 二、董事長的選舉和解職。章程應明確規定如何選舉董事長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董事長的職務。 三、董事會的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主席的選舉方式、決議方法以及當董事存在利益衝突時應該遵守的迴避原則等運作細節。例如,可以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會的組織架構,包括各個委員會的成立和職權範圍,以及在董事會會議上做出決議的方式和程序。 這些條文的目的在於確保董事會能夠有效地運作,保護利益關係人的權益,並確定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的管理和決策機制。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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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